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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9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障实验室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易制毒品指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2、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用统一采购,集中管理,按需领用。

3、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柜)内,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双人双签名。

4、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并设置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潮等安全设施。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和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6、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压缩气体等物品的存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7、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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