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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9

为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2.     根据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应在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准级别中进行。

3.     实验室区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在实验区禁止吸烟、吃、喝,生活区设在清洁区。

4.     生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垃圾根据医疗废品处理标准由医院来统一处理。

5.     有潜在生物危险的标本应带盖离心,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防止泄露和气溶胶产生。

6.     血液、组织液、组织标本使用后严禁随意丢弃,应放置在医疗垃圾袋中,统一处理。

7.     实验动物应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

8.     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需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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